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2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村**号,在深圳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我市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16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龙岗区**街道**小区**号楼梯口处,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部**A牌电动车(2017年3月17日购买);
2、2017年11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龙岗区**区**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部**B王电动车(2017年9月以人民币1600元购买);
3、2017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龙岗区**区**巷**号楼下,盗窃了被害人闫某某的一部**A牌电动车(2017年11月以人民币1700元购买);
4、2018年3月24日凌晨4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龙岗区**街道**巷**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的一部**C牌电动车(2017年9月以人民币1200元购买)。
经广东**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出现于案发监控区域的嫌疑男子,均与被告人周某某是同一人;经深圳市**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四辆电动自行车价格均无法鉴定。
5、2019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罗湖区**花园**区寻找作案目标,走至**栋楼下,见一辆**D牌电动车未锁,遂将其盗走并于次日下午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卖至罗湖区**立交桥下,被害人詹某某发现电动车不见报警。经深圳市**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D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7元。
2019年5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福田区**路**网吧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电动车照片、发票、收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视频研判经过及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刘某某、何某某、曾某某、闫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人像比对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5张、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俏丽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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