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于201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坐电动车从南山区来到宝安区西乡的**大道边上,之后进入西乡**坊*区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当其看到该区***号的大门没有锁,就进入楼内上到3楼,打开没有反锁房门的***房房门,进入房间内盗窃了三部手机(黑色苹果7P手机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一部、浅蓝色VIVOY5S手机一部)。得手后,即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当日下午6时许在深圳市南山区**街**路路口将其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被盗三部手机。
经鉴定,涉案的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涉案的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20元,涉案的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130元,合计涉案的三部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部手机;2.书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白梅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被盗三部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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