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组**厂**房,捕前住原籍。2010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办案期限,2019年8 月2日恢复计算办案期限,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符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三亚市崖州区**基地,由符某某望风,周某某进入基地内被害人高某某的宿舍外,用一根木棍从宿舍的窗口伸入宿舍内,将高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手机拨到窗户边上,然后伸手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周某某和符某某便修改了被害人高某某的支付宝密码,将高某某银行卡中的人民币6400元转到符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后两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周某某分得人民币3400元,符某某分得人民币3000元和盗窃得来的手机。案发后,民警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锁定符某某。2019年2月1日,民警将符某某抓获,并从符某某处缴获被害人高某某被盗的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7元),根据符某某的供述,于同日在三亚市崖州区**将周某某抓获。2019年8月2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破案后,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牌R15手机一部(已发还);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报案书、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2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尚晓光
书 记 员:韦莉玲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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