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洋县**乡**村**组。2019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廖某某家无人之机,意欲盗窃廖某某家电视机,遂骑摩托车来到廖某某家门口树林逗留。当日夜间,周某某将廖某某家门锁横杆撬断后入室,将廖某某家康佳牌液晶电视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廖某某涉案康佳牌液晶电视机追回,并发还失主。经洋县价格认定中心结论书认定:廖某某家丢失的康佳牌40英寸液晶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必要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久东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洋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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