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处,窃取被害人武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上配送箱内的哥弟牌女装棉外套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哥弟牌女针织短裙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0元)。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货品进价明细表,截图,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丽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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