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区**小区,打工。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受公司委派到沧州市中国黄金店指导营销工作,其在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大厦的中国黄金员工宿舍暂住期间,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衣柜里的GUCCI牌女式挎包偷走,邮寄至深圳婆婆家中。经估价,被盗女士挎包价值人民币17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肖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媛媛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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