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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4********,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行为,于2006年9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行为,于2010年5月6日、2011年1月24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5日、2008年4月2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9日、2011年8月17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1日、2016年3月15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2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王某某(已行政拘留)在江苏省**镇**广场“**饭店”旁一空置门市内,采取撬锁搭线的方式盗窃作案1起,窃得被害人于某某停在此处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所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70元。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共同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广宇

检察官助理:杨左成

202010月10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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