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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0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6********,汉族,中专文化,住江阴市**街道**村**巷**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下午,在江阴市**路**号**室被害人黄某某家中,乘隙窃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后,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用该卡到ATM机上取款及转账,合计人民币95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970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新村**巷**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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