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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周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保险徐州分公司业务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城**-**-**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多次至徐州市鼓楼区**东路**生活超市,秘密窃取超市内的百雀羚系列化妆品,赃物价值总计人民币761元(其中287元未能得逞)。详述如下:

1.2020年3月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东路**生活超市,秘密窃取百雀羚三生花玫瑰花酿润妍高保湿眼部精华露一盒。经价格认定,该盒化妆品价值人民币218元。

2.2020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东路**生活超市,秘密窃取百雀羚水嫩倍现盈透精华水一盒。经价格认定,该盒化妆品价值人民币98元。

3.2020年4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东路**生活超市,秘密窃取百雀羚水嫩精纯明星BB霜一盒。经价格认定,该盒化妆品价值人民币158元。

4.2020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东路**生活超市,秘密窃取百雀羚三生花玲珑玉润睛采眼部精华液、百雀羚水嫩倍现盈透精华水各一盒,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经价格认定,以上两盒化妆品总计价值人民币287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盗赃物价格单、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大为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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