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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区金牛湖街道长山经济开发区南京金喜装饰品有限公司传达室,趁被害人佘某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佘某某盖在被子上的军绿色上衣口袋内的人民币4755元现金盗走。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归还被盗现金,取得被害人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官助理:宋洁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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