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天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超市对面的**楼前停车时,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未拔下车钥匙,被告人周某某趁四下无人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的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为人民币2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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