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周美权,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美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周美权潜入位于港北区国际生活港**酒店后门的郑某某租住的房间,盗窃二枚女式黄金戒指及一条女式黄金项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黄金首饰质量保证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复印件;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美权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美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美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少杰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美权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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