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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和住址均为广西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1. 2019年10月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路**超市附近一个工地旁边盗走了黎某某的一辆粉红色的启马牌TDR027型电动车。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周某某处缴获该电动车并返还了黎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49元。

2. 2019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莫某某(另案处理)在玉林市玉州区**路**超市对面**网吧门口盗走了何某某的一辆磨砂灰色柳钢牌TDR137型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2元。

3. 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莫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路**酒店门口共同动手盗走了全某某的一辆银灰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7 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共盗窃作案三次,盗窃数额合计61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物证;2. 被害人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健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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