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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8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黑鬼”,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0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钟某某(14周岁,已行政处罚)、张某某(15周岁,已行政处罚)、“小啊东”(在逃 )、“小光头”(在逃)五人从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路**号**小区门口,张某某和“小啊东”发现一辆粤LN****红旗牌小车车门没锁,于是进去车内寻找财物,周某某、钟某某、“小光头”三人则在小车周围望风。过了几分钟,张某某和“小啊东”在小车副驾驶储物箱内盗窃了2500元现金,下车后当场每人分了5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现金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源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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