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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号。2017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本市荔湾区环市西路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荔湾区环市西路华南影都附近,盗得被害人陈某科凡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0元)。

(二)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荔湾区海北市场附近,盗的被害人沈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现场监控录像中的人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周某某为同一人的人像)。

(三)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荔湾区康王中路华林国际C馆附近,盗的被害人刘某某台玲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四)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人行道附近,盗窃被害人焦某某鑫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2元)。

2020年4月11日12时,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凡

2020年8月6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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