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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38号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200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为四川省苍溪县**镇。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林某某、褥某某(均另处理)经合谋盗窃后,去到本区石楼镇岳溪大道**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

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林某某、褥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官涌村**街**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女装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元)。

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林某某、褥某某去到本区石楼镇莲花山**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女装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元)。

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镇**村**园**号被抓获,公安人员缴获上述被盗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依法缴获的全部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车架号**),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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