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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去到被害人杨某某租住的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村**号,用工具打开房门,入内将停放在厨房内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盗走。

2.2019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匿好被害人杨某某的摩托车后,再次返回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村寻找作案目标。后去到被害人谢某某位于该村**的住处,用工具打开房门,先在一楼客厅找到位于该住所东侧的小卖部的钥匙,然后用钥匙打开小卖部的门锁将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女装摩托车盗走。

3.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村**屋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神鹰牌蓝色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54元。

4.2019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村**号后一停车场,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女装电动车盗走。

5.2019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村**号楼梯间,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8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两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敏华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三张及证人名单;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4.移送手电筒等工具一批,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乐平派出所,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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