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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镇**庄**村委,非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8年5月18日因吸毒被平舆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8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平舆县**镇**村委李某某家中喝酒,周某某趁李某某外出买喝酒菜家中无人之际,将李某某放在卧室内小柜子中钱包里的27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周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监管场所信息转递函;自首材料;证明;强制戒毒决定书;

2. 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诈骗;

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季芬

徐  磊

2018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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