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当涂县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路**号(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5月11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又因盗窃,于2009年7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 年12月15日被湖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20日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周敏、被害人涂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范围内,采用在游戏机内作弊“上分”后退币的手段,先后盗窃作案4起,共窃得人民币93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农贸市场153号彩票店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游戏机内人民币180元。
2.2019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金阳东路85-1号金果超市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涂某某游戏机内人民币440元。
3.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汤庄东大街1号苏购超市,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丁某某游戏机内人民币130元。
4.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金阳东路85-1号金果超市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涂某某游戏机内人民币180元。
被告人周某某因赌博被调查询问期间,主动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涂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佳俊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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