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周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现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2010年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因寻衅滋事和故意损毁财物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31日,在濉溪县**镇**街**药房门前,被告人周某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江苏津田牌电动三轮车及车内的一部VIVO牌Y93手机和军大衣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208元,被盗手机价值400元,被盗军大衣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2020年9月9日,在濉溪县**镇**街***超市东侧院内,被告人周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守恒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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