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周某某,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459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7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广安区“东升金海岸”小区里面看见曾某某停放的一辆拉货烧油的机动三轮车,于是就想将车辆盗走来用作自己送猪肉的代步工具。后被告人周某某给摩托车修理师傅兰某某打电话叫其到金海岸小区去解锁该三轮车,兰某某到金海岸小区将三轮车接线启动后,由被告人周某某骑车到兰某某门市上将该三轮车的车锁换掉后骑走。被盗三轮车为宗隆牌ZL200ZH-3A型三轮车,经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该“宗隆”正三轮载货摩托于2019年9月17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捌仟伍佰贰拾伍(8525.00)元整。

同时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了被盗三轮车,并发还给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价格认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红艳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