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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2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109网络会所,趁被害人顾某某、陶某某睡着,将两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蓝色华为NOVA4E手机价值人民币1615元,被害人陶某某黑色OPPO-R9S手机价值人民币51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125元。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3日,周某某得到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前科查询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479233****。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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