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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社区**组**栋**号,现暂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号楼**单元**号内,趁与其同居的女朋友高某某睡觉之机,盗窃高某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并使用POS机刷卡转账人民币26730元。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其谅解。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60077****、1824601****,保证人任某某,联系电话1364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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