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8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0********,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景洪市**村**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7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瓶车进入景洪市景哈乡某某某小区,趁无人之际,步行至小区2栋1单元701、702、1001、1002、1101、1102房间,撬坏房间内的插座及空开箱后,将电线盗走。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六户电线价值人民币8497元,被损坏插座及空开箱价值人民币1408元,合计人民币99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收据、情况说明、见证人人口信息、被盗物品清单;2.证人蒲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检查笔录、作案工具提取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7.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喃溜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散件,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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