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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小商贩,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途径宜良县匡远镇万花路一个欧亚牛奶批发部门店回出租房时,发现一辆车灯亮着、车钥匙在车上的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门店附近,其回到出租房后下楼扔垃圾时看见电动三轮车仍然保持原状,便起意盗窃。被告人周某某先将电动三轮车的手刹放开使其自动后退,随后躲在路边观察,在确定被害人不在周围时将该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068.80元。案发后,该电动三轮车及钥匙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的电动三轮车;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核查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销售票据、保修卡、合格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的财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倩

检察官助理:陶赛红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三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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