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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月30日被原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景大道北“四海海鲜酒家”内,趁被害人王某甲未留意之机盗窃了其放在25号台椅子的女装手袋1个,手袋内有人民币1200元、钱包、银行卡等物品,窃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景大道北“四海海鲜酒家”内,趁被害人郭某某起身敬酒期间盗窃了其放在椅子的YSL牌女装手袋,手袋内有LV牌钱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55元),人民币1670元。被告人周某某在逃跑时被当场发现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被盗YSL牌女装手袋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朱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8.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权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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