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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青冈县**居民胡某某(女,36岁)系好朋友关系,胡某某在一次外出时将自家房门钥匙给周某某一把,让周某某给其看孩子做饭。2020年4月5日下午,周某某给胡某某打电话,得知胡某某家没人,便产生到胡某某家盗窃的想法。周某某遂打车来到**镇**街**家属楼胡某某家,用钥匙把门打开进入胡某某家南卧室,将衣柜灰色貂皮上衣内兜里7000元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和外兜里的4000元盗出。在另一个衣柜纸袋钱包内盗窃800元,后又在白色纸兜首饰盒内盗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脚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儿童黄金长命锁一个。后周某某离开现场打车回家。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中心价格鉴定:所盗黄金项链55.9克价值22360元、黄金戒指7克价值2520元、黄金脚链6.2克价值1984元、儿童黄金长命锁3克价值99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将所盗物品及现金全部返还失主,并得到谅解。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盗窃现金11800元,黄金首饰价值27854元,其盗窃总金额为人民币39654元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在青冈县**镇**家属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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