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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冈市**农场**小区**号。2008年因盗窃被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因赌博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黄某某**镇**大道**营业厅办完业务后,由西向东往**超市方向闲逛,逛至**大道**号查某某经营的**鲜花店。随后,周某某进入店内,发现店内一女孩躺在沙发上睡觉,墙边的桌子上有一部正在充电的苹果X手机,于是迅速拔掉充电线盗取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黄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取的苹果X手机价值4509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3200元,被害人对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梅公(城关)调证字[2020]282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相关书证、(2008)黄州法刑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人员信息打印页、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 梅价认(刑)字[2019]0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 监控截图、视频光盘;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晓娟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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