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县,现住互助县**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0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20日被海北州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4日被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同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同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同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同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同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以盗窃为目的,从平安县乘车至同某市。5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步行至同某市**路**小区,进入三号楼二单元乘电梯至最顶楼,从顶楼开始用事先购买好的铁片开锁,连续三层均未能打开房门,下至5楼用铁片开锁进入501室内,从门口的桌子上盗得一块手表,在阳台的佛堂内盗得一尊佛像及1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周某某将盗得的佛像丢弃在西宁市古玩市场门口垃圾桶内,盗得的手表以200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2020年7月3日,同某市公安局民警在互助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内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仁某某杰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黄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仁增昂毛
检察官助理:卡着才让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同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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