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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0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南**酒店务工人员,家住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湖南**酒店有限公司的务工人员,2018年春节前其在**酒店被害人李某某办公室打扫卫生时,发现办公室角落的一个红色箱子里存放有大量现金。之后从2018年夏天至2019年5月底,周某某利用进入李某某办公室打扫卫生之机,多次从该办公室的红色箱子里盗窃现金人民币共计170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及现场指认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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