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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镇**号**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2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6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10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5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镇**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蒋某某一个装有一台价值4454元的“联想牌”威6型笔记本电脑和400余元现金等物品的背包以及一部价值307元的小米牌手机盗走藏于自己寝室。次日,被盗物品被蒋某某等人找回。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办案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冉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蒋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件;

6.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 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周某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现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  刘泽江

2021年1月 14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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