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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号院**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乡**场**号附**号)。因盗窃,于2019123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004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412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因无钱使用,遂在重庆市开州区跑摩的途中寻找无人照看的电动车、摩托车,盗窃车辆上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23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开州区汉丰街道帅乡路虾吃虾涮餐馆外侧路边,将杨某某的1条周至福牌金AU750项链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50元。

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开州区汉丰街道龙湖丽都对面路边,将被害人李某某的16.5斤香肠盗走。周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李某某发现并报警,随后被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未来时代影城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的1条半身缘牌牛仔裤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87元。

2020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开州区云枫街道冒壳顶公园下永辉超市附近,将被害人谢某某的1个佳奇变形玩具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6元。

2020 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中央国际南门处,将被害人戴某某的4斤鸭子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80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8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涉案财物发还给被害人戴某某;同年7月27日,民警将涉案财物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2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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