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5********,汉族,高中肄业,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小区**。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城区,采取翻窗等方法盗窃三次,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167.1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6日4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重庆市大足区**公厕旁的**茶楼,盗走茶楼收银台抽屉内的8包玉溪(软)香烟和9包中华(硬)香烟,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4.56元;
2.2020年9月1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广场附近的**咖啡店,盗走店内的一条玉溪(软)香烟和一包中华(硬)香烟,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39.56元;
3.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广场**KTV,盗走店内的营业款人民币423元和手机一部。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据、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唐某某、侯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现场笔录;
5. 监控视频等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洪亮
检察官助理:谭 林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83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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