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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犯强奸罪,1986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3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1995年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1年6月4日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02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花半里谊品生鲜超市,趁收银员不在,采取拉开收银台柜子的方式将柜子里7791.7元现金盗走。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赔偿协议、收银日报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等笔录;

5.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人民币779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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