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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出租房。因犯诈骗罪,2014年5月22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31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贵阳市经开区星河路114号一楼门面,将李某某放在门面内桌子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后销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对李某某作出赔偿,李某某对周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程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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