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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矿**栋**单元**号,现无固定居所。2019年7月21日因盗窃罪被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在贵阳市白某某步行街前门一名叫“蝶曼奴”服装店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盗窃店内现金1200余元。

2、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贵阳市白某某云山街一叫“童话村”童鞋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得现金600元。

3、2020年7月24日2时30分,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贵阳市白某某云山街197号“梧桐雨”品牌女装折扣店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得现金200多元。

4、2020年8月11日2时51分、2020年8月16日3时9分,被告人周某某两次窜至贵阳市白某某步行街中段“好发造型”发廊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实施盗窃,两次共计盗窃得1200元。

5、2020年8月4日2时3分,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在贵阳市白某某云峰大道114号恒城超市,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盗窃店内现金800余元。

6、2020年8月16日4时10分,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在贵阳市白某某艳山路9号同学之家文具店,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盗窃店内现金600余元。

7、2020年7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在贵阳市白某某白云中路白云大酒店对面领袖外贸女装店,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盗窃店内现金800余元。

8、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在贵阳市白某某云山街酷奇童鞋专卖店,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盗窃店内现金1500余元。

9、2020年8月8日、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在贵阳市白某某步行街中国工商银行后小巷子内的衣阁里服装店,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分别盗窃店内现金800元、200元。

10、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在贵阳市白某某长宁街西南口腔门诊,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盗窃店内现金2700余元。

11、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在贵阳市白某某长宁街59号布钰嘉精品女装点,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盗窃店内现金1749元。

总共盗窃1234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郭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毅强

                                               检察官助理 邓 娟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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