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剧中民身份号码5224261987********,穿青人,大学本科,贵州省纳某某**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纳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8月27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左右,被告人周某某(系纳某某**勺窝村包村干部)以为王某某(王某某系低保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复印银行卡号,为其打硬化院坝的工人工资上卡为由,到王某某家中向王某某拿走王某某信用社的卡(卡号为:62289300011******)及身份证,周某某未及时归还,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27日。分七次在ATM机上共计盗走王某某卡上的16600元。
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向周某某将卡与身份证取回,2020年8月9日王某某用卡去取钱时发现卡内的16000余元被盗取后于2020年8月10日向纳某某公安局勺窝派出所报案。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9时36分存款16400元到王某某卡上,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归还现金200元。2020年8月14日,周某某另赔偿王某某16000元,得到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郭某某、安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取款视频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形成锁链,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孤寡老人财物16600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永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人民政府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个。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3份。
4.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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