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赵某甲、王某某、赵某乙、余某某(四人另案处理)到盘州市**镇**组,将被害人李某某家一头黄色大母牛、一头黄色小母牛盗走,黄色小母牛在装车时逃脱后被李某某找到,黄色大母牛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李某某。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被盗的两头牛价值人民币2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盘州价认字[2020]26号、[2020]29号关于被盗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牛,被盗的两头牛价值人民币22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牛已追回并发还,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有进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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