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新街新生路,伸手从被害人陈某某背的双肩包内盗走人民币470余元及银行卡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梁道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已装入检察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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