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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自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大队***,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被害人王某某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街***南门西侧的******辅食专营店内,盗走220元左右现金。

2、2020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被害人李某某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店内,盗走270元左右现金。

3、2020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被害人宁某某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路****店内,盗走 110元左右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西姣

助理检察员:张鹏飞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焦作市解放区**汽车站北**旅社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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