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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1〕20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址同)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9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拉门进入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家园**幢一车库内,窃得平某某放置在车库内的康师傅矿泉水72瓶、娃哈哈冰红茶40瓶。经鉴定,涉案康师傅矿泉水合计价值68.4元,娃哈哈冰红茶合计价值76元。

2.2020年8月12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拉门进入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家园**幢一车库内,窃得张某甲放置在车库内的大前门牌(软)香烟1条、七匹狼牌(豪运)香烟1条、南京牌(红硬)香烟1条、黄鹤楼牌(软蓝)香烟1条、利群牌(硬阳光)香烟1条、七匹狼牌(硬红狼)香烟1条、利群牌(长嘴)香烟1包、凤凰牌(细支)香烟1条。经鉴定,涉案香烟合计价值1252元。

3.2020年8月16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拉门进入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家园**幢一车库内,窃得张某甲放置在车库内的红双喜牌、黄鹤楼牌、利群牌等香烟80余包及60元。经鉴定,涉案香烟合计价值552元。

4.2020年8月27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甲推门进入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居委会**号俞某某家院落,又推门进入院内一小店,窃得俞某某放置在店内的南京牌香烟2条、白沙牌(硬新精品二代)香烟1条、利群牌(新版硬红)香烟1条、利群牌(软蓝新版)香烟1条及1000元。经鉴定,涉案香烟合计价值601元。

5.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拉门进入绍兴市越城区**街道绍兴**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一办公室内,窃得周某乙放置在办公室内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150元。

6.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到绍兴市柯某区**街道**线旁,以直接点火发动的方式,窃将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叉车1辆,后将该叉车以8000元售予杨某某。经鉴定,涉案叉车价值3763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甲盗窃6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4.1万余元。

案发后,部分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微信及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清单,接受证材料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彭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平某某、俞某某、周某乙、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犯罪嫌疑人周某甲、证人彭某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部分属入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宗杰

检察官助理  祁叶蓓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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