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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8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组。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5月16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0月27 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4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7年4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到盘州市亦资街道银杏广场**店门口,将被害人唐某某摆放在**店门口开业用的50个花篮盗走后卖掉。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花篮价值人民币6000元。

2.2019年12月15日0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大药房门口,将被害人包某某摆放在**大药房门口开业用的若干花篮盗走,后又到盘州市亦资街道凤鸣中路**休闲吧门口,将被害人肖某某摆放在**休闲吧门口开业用的若干花篮盗走后将花篮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周某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陈某某、鄢某某、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包某某、肖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盘州价认字【2020】004号)关于被盗花篮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6000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具结书,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敏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卷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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