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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乡**村**组**号,现租住于合水县**镇**路口,农民。2017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同张某某、张某甲(均行政处罚)合谋盗窃位于其村的长庆油田采油十二厂**作业区**转**井场原油。当晚三人至该井场,由周某某打开井场设备上的换氧阀门,盗窃原油4袋藏匿于井场围墙外南侧的松树林中。次日晚三人又采取同样方式盗窃原油4袋藏匿。后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将该三人抓获。**作业区工作人员查获被盗原油8袋,重0.5988吨,价值182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原油分析报告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霞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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