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8〕6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600197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栋**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于2013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多次携带撬锁工具以将车头锁扭断、接线启动等方式在芗城区**盗窃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龙文区**花园**门口,盗走停放在此处的一部蓝色爱玛牌T******型号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该部电动车已起获。
2、2017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芗城区**小区**路**处,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此处的一部号牌为芗城*****的黑色毅马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90元),后骑到龙文区**镇以人民币600元卖给外地男子。
3、2017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芗城区***小区**幢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号牌为芗城X****的棕色育能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7元),后骑到龙文区**镇以人民币600元卖给外地男子。
4、2017年9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芗城区**路一*****店后门,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号牌为芗城*****的紫色本治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4元),后骑到龙文区**镇以人民币600元卖给外地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等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斌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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