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30224********7212,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湖南省**县**镇**村**井,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县**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0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本市芙蓉区**小区**号的“**卤粉”店购买卤粉,在等待的时候,周某某看见旁边餐桌上有一台手机被盖在宣传单下,趁四周无人注意,将该手机盗走。事后,周某某将盗得的金色苹果Xmax型手机藏在长沙县“**汽车世界”附近的路边花坛里。2019年5月27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周某某的带领下将被盗窃手机找回,经核实后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金色苹果Xma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8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指认藏匿赃物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扣押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手机购买收据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搜查笔录;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139****7317);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