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农历2002年5月18日),公民身份号码432503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利用以前在长沙**公司上班的便利,暗中藏了长沙县黄兴镇中港物流园附近公司的仓库的一把大门钥匙。2020年4月20日至5月3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到该仓库,利用其所盗得的钥匙打开仓库后,窃取该仓库内的卫生纸、卫生巾等货物。并将该物品转卖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273120元。其共计盗窃作案21次,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337769元。其中,2020年4月20日至5月17日盗窃价值234739元;2020年5月20日至5月31日盗窃价值10303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调,赔偿了被害人损失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到上述仓库,盗得20件少女系列纯棉超薄夜用10片装(以下简称6210)、20件少女系列纯棉超薄日用10片装(以下简称6110)、20件七度空间少女系列卫生巾(以下简称8110)、20件优雅系列净爽薄型夜用10片装(以下简称9210)、20件心相印140克10+2空心卷纸(以下简称2712)、5件苏菲超熟睡420长4片装夜用(以下简称苏菲420),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30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6310元。
2、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上述仓库,盗得30件心相印140克10卷空心纸(以下简称BT910)、20件少女系列纯棉超薄特夜用8片装(以下简称6808)、10件七度空间超长夜用420(以下简称6904)、10件少女系列绢爽超薄特日用10片装(以下简称7110)、20件清风3连包、10件清风800g、10件清风1.6kg、50件优选700g(以下简称优选)、10件优雅系列丝柔薄型日用10片装(以下简称8110)、5件优雅系列丝柔薄型夜用10片装(以下简称8210)、5件心相印三层手帕纸(以下简称W112)、20件6110,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58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20860元。
3、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20件2712、10件少女系列迷你卫生巾纯棉超薄(以下简称8314)、5件心相印茶语系列152抽面巾纸(以下简称DT3200)、5件苏菲超熟睡290弹力贴身棉柔感纤巧夜用(以下简称苏菲290)、10件清风6连包、15件清风1.6kg、5件维达130抽面巾纸(以下简称2239)、5件少女系列纯棉超薄日用5片装(以下简称6105)、15件6808,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03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1930元。
4、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20件BT910、20件6110、50件优选、10件7110、5件苏菲420、5件ABCK13日用丝薄棉柔8片装(以下简称K13)、5件ABCK14夜用丝薄棉柔8片装(以下简称K140、10件清风3连包,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20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3355元。
5、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20件2712、10件8314、5件DT3200、5件苏菲290、10件清风6连包、15件清风1.6kg、5件2239、5件6105、15件6808,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01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1930元。
6、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60件优选、20件BT910、5件清风1.6kg、30件清风3连包、40件2712、3件心相印盒装面巾纸(以下简称18090)、3件苏菲超熟睡安心裤、5件苏菲420、20件6110、20件6808,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20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9740元。
7、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10件W112、20件清风3连包、20件2712、10件6110、10件女生护垫18片装(以下简称6018)、5件6105、5件苏菲290、5件6808、2件K13、5件7110、5件65SJ、5件2239、5件BT810,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18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3225元。
8、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5件淘淘氧棉410无香型(以下简称TY6WC)、5件淘淘氧棉无香型10片夜用(以下简称TY10WZ)、5件淘淘氧棉无香型丝薄10片日用(以下简称TY10WZ)、4件红洁伶23片(以下简称MC23)、5件少女系列纯棉超薄日用28片装(以下简称6128)、10件6904、5件6210、5件清风1.6kg、5件红清风996克10+2卷纸(以下简称B03C)、2件ABCK夜用棉柔8片(以下简称K12)、3件心相印120抽(以下简称DT1120)、2件DT200、2件心相印6连包茶语抽纸(以下简称15130)、3件DT1120、2件15130、10件2712、30件优选、8件清包6连包、3件优雅系列净爽薄型日用10片装(以下简称9110)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20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7011元。
9、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10件6110、10件6210、10件8110、10件8210、10件6808、5件7110、5件七度空间420长8片装(以下简称6908)、20件清风3连包、5件B03C、5件W112、5件15130、10件6904、10件6128,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23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7710元。
10、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5件2239、20件BT910、10件2712、10件6018、10件6110、5件7110、5件8110、5件6105、5件6218、5件DT200、5件清风餐巾纸10包装(以下简称B66AC1)、5件清风3连包、10件6904、5件8314、5件QSD8210、5件8088、5件TY10W、5件TY10WZ、5件BT810、10件6808、2件8090,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678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20040元。
11、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20件8210、10件8088、20件6210、30件8110、20件6110、10件6128、5件8110、5件QSD8210、5件TY10W、5件TY10WZ、10件清风3连包,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85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22580元。
12、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15件6110、10件6210、10件8210、15件6808、10件6904、10件6128、20件清风3连包、5件清风6连包、20件优选、5件15130、10件W112、10件BT910、8件BT810,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60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8803元。
13、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50件2712、12件DT200、5件6908、10件6110、5件6018、10件8088,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964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1430元。
14、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10件B03C、10件清风1.6kg、5件清风1.6kg10+2卷纸、15件2712、10件清风3连包、5件清风800g、5件2239、10件W112、10件6908、5件6210、10件8088、10件8110、5件QSD8210、10件6110、10件6808、10件6904、5件6018,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67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9815元。
15、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3件DT200、5件W112、5件清风6连包、5件清风6连包金装、5件清风3连包、3件K13、3件K14、10件6110、5件8210、5件8110、10件7808、5件7110、5件6128、5件6908、5件8088、20件LR1700、5件QRC8402,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20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3661元。
16、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30件LR1700、10件2712、10件TY6WC(淘淘氧棉410无香型)、8件6904、10件6808、4件8314、5件2239、5件B03C、5件B03C金装、5件清风3连包、5件BT15130、3件K11、3件K12、3件BT809盒装、5件80片心相印湿巾、5件B66AC,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45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9815元。
17、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10件清风3连包、5件BT910、10件8088、15件6808、10件6904、10件6908、5件6128、10件6110、5件8110、5件8210、10件2712、5件DT200、5件18090、5件TY10WZ、5件W112,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50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7580元。
18、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20件2712、10件清风6连包、10件清风3连包、20件BT910、10件W112、5件B03C、10件6110、10件6808、5件8088、5件2239、10件6904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28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3610元。
19、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20件清风1.6、10件清风800、50件优选700、5件85SJ、5件65SJ、10件8110、5件37130、10件6110、10件6908、10件BT810、5件8210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04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3270元。
20、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30件2712、30件优选、10件6808、10件8210、15件8088、5件6904、5件清风6、5件清风6金装、5件6218、5件BT910、5件DT200、15件6210,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135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6445元。
21、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述仓库,盗得20件2712、10件BT910、10件W112、15件清风3连包、8件B03C、9件清风1.6kg、8件清风6连包、5件2239、5件清风800g,销赃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塘垅小区7栋“红太阳日货”的商店内,销赃得款80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86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货单、微信记录、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供述;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2020年5月18日前未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还有部分退赔赃物、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艳姣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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