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家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镇**路**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黄某某、刘某某(匀未满十六岁)驾驶摩托车一起来到郴州市苏仙区中山**街**巷子里,周某甲在一旁望风,黄某某、刘某某用锤子砸碎被害人王某某的凯翼牌汽车的副驾驶玻璃,从车内盗窃10元现金。
2、2020年5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黄某某、刘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福泉小区停车场,周某甲在一旁望风,黄某某、刘某某用锤子砸碎被害人周某乙的本田牌汽车的玻璃和被害人陈某某的东风日产汽车的玻璃,从周某乙的车内盗窃了306元现金。
3、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与黄某某、刘某某乘摩托车来到郴州市北湖区**街和平里,周某甲在一旁望风,黄某某、刘某某用锤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逍客牌汽车的玻璃砸碎,从车内盗窃半条黄芙蓉王烟和一串佛珠;随后又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丰田凯罗拉汽车的玻璃砸碎,从车内盗窃五叶神香烟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语言;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周某乙、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伟鸿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本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