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15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男扮女装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1路公交车上,用黑色塑料袋做掩饰,以近身扒窃的方式从被害人补某某携带的挎包内扒走人民币2100元,所得赃款被周某某挥霍一空。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中医院门口被补某某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同日,周某某退还2100元给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发、黑色塑料袋;
2.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补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存明
检察官助理 :何晶晶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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