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湘潭县**乡**村道**组,因盗窃,于2019年3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湘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其中现金2000元,其他财物经鉴定价值710元,合计271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湘潭县**乡**街**附近,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越野车车门未上锁,遂潜入车内在主驾驶座旁的中控台内盗取三包和天下香烟、二包软盒蓝芙蓉王香烟及二包硬盒蓝芙蓉王香烟。
2、201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湘潭县**乡**街**附近,发现被害人胡某甲的白色小车未上车门锁,遂潜入车内盗取一台白色的VIVOX9手机、一包精白沙香烟及少许零钱。
3、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湘潭县**乡**街中国电信营业厅附近,发现被害人胡某乙的黑色越野车未上锁,遂潜入车内盗取副驾驶储物柜内的2000余元现金、一包和天下香烟及一包软蓝芙蓉王香烟。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