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为贪小便宜,多次从桃源县**镇**商场、**超市盗窃衣服自用,经鉴定,被盗16件衣物价值人民币(下同)70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桃源县**镇**商场二楼衣鞋区,将一件黑色男童棉衣、一件卡其色打底衫装入自己随身的挎包盗走,经鉴定,被盗衣物价值124元;
2.2018年11月1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其母亲廖某某来到桃源县**镇**商场二楼衣鞋区,周某某将一件黑白条纹打底衫和一件黑色童裤带至试衣间,用随身携带的网上购买的解防盗扣的磁铁解开衣服上的防盗扣,将这两件衣服放在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偷走。经鉴定,被盗衣物价值111元;
3.2018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母亲廖某某来到桃源县**镇**超市三楼服装区,周某某挑选了一件红色女童棉衣、一件棕色带帽男童棉衣、一件米白色方格子女士上衣、八条内裤放在购物车里,廖某某挑选了一件黑色女士打底衫放在购物车内,随后由周某某将购物车推到试衣间,用随身携带的网上购买的解衣服防盗扣的磁铁解开上述衣服的防盗扣,然后把这些衣服装入自带的塑料袋,用购物车直接推出安检门后将这12件衣服盗走。经鉴定,被盗衣物价值469元。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公安机关将被盗衣物退还给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38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处理扣押物品清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谌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甲、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通过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萍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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